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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

导读:企业的往来款项一般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等涉及到本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交易。正因为需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对接,比较容易有潜在的涉税因素,有些人就会打这些账户的“小主意”,不过你们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今天来提醒一下你们,往来账户应该注意哪些涉税点。

将这些往来项目的本期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如果增减异常,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账户借方发生额直接对应存货账户,隐匿销售收入;

2、将“预收账款”作为收入的隐匿账户,发出货物不确认收入,收入造成预收账款长期挂账;

3、“预收账款”对特殊行业还要分析有无未及时应缴或预缴税款的风险;

财税〔2017〕58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4、计提坏账准备,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核销坏账损失不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6、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又收回,是否入了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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