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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纳税筹划中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一定要注意时间点的把控和要求!

时间点一:60日

企业经常遇到费用已经发生但是发票年底来不了的情形,而且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也来不了,这个时候税务局仍然给企业留出来60日的补救期,若是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取得不来发票的,应调增去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提醒:

企业会计人员应吃透28号公告,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也就是当过了汇算清缴期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未取得发票,税务局仅仅给你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便是超过了

天再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这个时候不要再指望5年追补期的规定了。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时间点二:次月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比如:

某企业于2020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4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不是在202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时间点三:所在年度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比如:

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A企业可自2018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8、2019和2020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时间点四:年度终了

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一:

自然人股东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俗话说的好:随借随还、再借不难!

提醒二: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必须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时间点五:5个月

企业当年计提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年底之前没有取得发票,只要是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也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做到税前扣除。

提醒:

税务局给企业留出来5个月的发票缓冲期,在企业所得税上把之前会计上的一年12个月变为17个月。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时间点六:12个月

企业并购重组中,符合条件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暂不缴纳,这里的条件其中有个“12个月”的时间限制。

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政策的规定,企业重组后,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要满足12个月内不发生改变这一要求。

提醒:

若是重组方案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可能税负会相对高些,但不用等待12个月。

参考: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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